为促进佳木斯市服务业发展提质提速,全面调动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和“个转企”发展的积极性,充分释放服务业发展优势潜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对周边城市的带动和服务功能,打造省东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区域消费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对达到临限标准且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纳入限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0万元的批发企业、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500万元的住宿企业、500万元的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1000万元的住宿企业、1000万元的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且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亿元市场,奖励5万元。
(二)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现代服务业标准),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奖励6万元。对达到临规标准且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的服务业企业,奖励1万元。以上不含金融、房地产开发经营、旅行社服务。
(三)对新设立或从市域外迁入的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进驻我市的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两年给予租金减半补贴,每户每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和总投资的5%给予补贴,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收回已取得的补贴。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或将现企业注销重新注册的,不予认定为新设立企业。
(四)支持“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对引进的院士工作站、博士(教授)科研站以及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对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研发投入的10%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子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旅行社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8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再奖励5万元。对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给予20万元补助,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15万元补助。对市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1000万元,且年进出口额实现同比增长的实体外贸流通企业及自营生产企业,每新增进出口500万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凡是国家、省、市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择优支持临规、临限服务业企业,对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荐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在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及时清理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七)引导各大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贷款流程,提高抵押物折扣率,积极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联合授信等政策给予支持,贷款利率要处于合理水平,确保规上限上和“个转企”企业优先获得便捷金融服务。扶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创新投保贷、信保贷等产品,健全科技创新融资链条。优先支持规上限上和“个转企”企业接入“佳速融”金融服务平台,帮助其提高融资获得率。小额创业贷款资金要给予倾斜,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八)新增规上限上和“个转企”企业,当年可按上年度标准缴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契税减免。
(九)对服务业规上限上企业开设行政审批业务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理,一律给予“优先、优惠”双优政策。依法简化各种审批手续,减少前置要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个转企”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在未改变所使用建筑使用性质及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原取得的安全、环评、消防等前置许可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转企登记,再办理前置许可的换发手续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优先推荐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各类参展评优、宣传推介和招商对接活动,并按30%补助展位费。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十)对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其他项目土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确保服务业发展用地空间。高新区和经开区内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工业用地政策执行。
二、适用条件
(十一)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必须在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
(十二)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必须服从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调度,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十三)临规临限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要达到规上限上行业标准的75%。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程序
(十四)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五)根据企业运行周期,当年达到标准的企业,第二年中旬一次性集中发放奖励。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按规定向企业拨付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佳木斯市服务业稳增长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方案》分工负责,做好申报、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
四、政策的终止和取消
(十六)规上限上企业须保持稳定运行满2年及以上,不得无故随意退出。
(十七)规上限上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不得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等情形。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终止政策扶持,收回奖励资金,失信行为将纳入诚信惩戒体系。恶意套取奖励资金,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新增入统服务业企业按照以上政策措施实施奖励。各县(市)参照执行,资金由本地财政自筹。
以上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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