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铁力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工业园区产业项目建设步伐,推进铁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铁力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制造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及《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条 依据《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在铁力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园区有关环境保护、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集约用地和科技含量等条件要求的产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一)补贴政策
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予补贴,即对列入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的设施建设投资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项目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享受补贴的建筑物面积最高不超过各行业项目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最低标准。
1、医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60元。
2、食品制造及高就业率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05元。
3、通用设备制造业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40元。
4、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13元。
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其他产业项目: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补贴125元。
(二) 奖励政策
对在工业园区内的招商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奖励。奖励标准比照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类别、财政贡献等因素确定。
(1)医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比照实际贡献数额的80%部分奖励。
(2)食品制造及高就业率产业项目:比照实际贡献数额的75%部分奖励。
(3)通用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产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其他产业项目:比照实际贡献数额的70%部分奖励。
第四条 政策兑现程序
(一)项目在完成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持相关有效证件,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策兑现。
(二)补贴政策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规划建设面积,核算出应补贴资金数额,在提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兑现其中50%部分,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全部兑现。
(三)奖励政策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后,企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兑现工作。
第五条 对投资数额大、财政贡献率高的重大项目按照《铁力市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条 铁力工业园区外招商引资工业制造业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铁力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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